加拿大發(fā)布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法規(guī)提案
加拿大衛(wèi)生部2009年4月24日發(fā)布了G/TBT/N/CAN/98/Rev.1號通報,標題為: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法規(guī)提案及修訂《危險產品法案》目錄I(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的命令提案。通報說,由于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是供在沒有成人監(jiān)管下的幼兒使用的,幼兒不能看出潛在的危險情境,因此需要比成人更高程度的保護。從嬰兒床摔出依舊是與使用嬰兒床相關的傷害的主要原因。搖籃車目前在加拿大未受管理。
為了提高使用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的幼兒的健康和安全保護,現(xiàn)行的《危險產品法案》(HPA)的嬰兒床和搖籃法規(guī),以及HPA目錄I第II部分的第25項必須修訂。此次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法規(guī)提案包括下列各項修訂:1將"標準的嬰兒床、便攜式嬰兒床和搖籃"修訂為"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擴大嬰兒床的定義。這將除去標準的嬰兒床和便攜式嬰兒床之間的差別,并且將在法規(guī)的范圍內包括搖籃車;2.包括搖籃車和涉及其所要求的信息(包裝和標簽),以及結構和性能(可燃性、側邊高度、靜載荷、劃傷和夾傷的危險等)要求;3.排除幼兒可能爬出嬰兒床,并且摔倒在地造成傷害的危險;4.為便攜式和標準的嬰兒床規(guī)定相同的側邊高度和性能要求,從而除去便攜式和標準的嬰兒床之間的差別;5.規(guī)定所有的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產品必須一直保持低側邊高度擋板230毫米;6.包括嬰兒床和搖籃有關接近看不見的繩索、可移動的側邊,以及可替換的部件的補充警告要求;7.修訂可燃性標準,D1230-61,服裝紡織品可燃性測試標準方法(美國材料實驗協(xié)會標準)的參考資料,用加拿大通用標準委員會標準CAN/CGSB4.2,NO.27.5-2008,紡織品測試方法-耐燃性-45度角測試-一秒鐘火焰沖擊取代它;8.規(guī)定制造商或進口商在至少三年的期間必須保存涉及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產品銷售、廣告和測試記錄的要求。
為響應利益相關者的要求,本修正提案同樣還將:1.闡明嬰兒床可移動的側邊的定義,以及明確的規(guī)定哪些產品屬于本法規(guī)的范圍內;2.將加拿大的要求與美國關于嬰兒床角柱延伸和縮減的安全要求相一致,允許不危害這些產品安全的更大范圍的設計。
該法規(guī)提案擬批準日期:在加拿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公布5至8個月內。
- 分享到: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