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出口嬰兒床企業(yè)需關注加拿大安全新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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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01日 10:54 來源:中嬰網(wǎng)
近日,全球嬰兒用品頻閃“紅燈”。為保障兒童安全,加拿大宣布再次修訂《危險產(chǎn)品法》中有關嬰兒床和搖籃的安全要求,該新規(guī)從嬰兒床產(chǎn)品安全結構、側面強度及警告聲明等幾方面強化了嬰兒床安全性能,填補了加拿大嬰兒床安全防范功能漏洞。
新規(guī)要求如下:一是安全結構方面要求嬰兒床的設計不能有嬰兒可以踩踏、攀爬的突出部位,以避免嬰兒因攀爬而跌傷,同時提出加拿大本國的嬰兒床角柱的安全要求與美國保持一致;二是側面強度方面要求統(tǒng)一便攜式嬰兒床與標準嬰兒床側邊高度和性能要求,其中便攜式嬰兒床側邊高度將與標準嬰兒床一致,從原來的560毫米增加到660毫米;三是警告聲明方面要求納入關于床邊紗帳繩、可移動側欄和可替代部件的安全警示聲明,有效提高家長的警覺性和杜絕兒童窒息和摔傷等危害。
檢驗檢疫專家稱,該新規(guī)覆蓋的嬰兒床范圍涉及除“織物制成或軟質側邊的便攜式嬰兒床”以外的所有“嬰兒床和搖籃”,因此,加強進口環(huán)節(jié)檢驗將成為其重中之重。
檢驗檢疫部門認為,發(fā)達國家嬰兒用品標準更新速度較快,而我國目前又缺乏對該類產(chǎn)品進行安全性評價的依據(jù),因此新規(guī)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業(yè)的檢測費等出口成本。檢驗檢疫部門建議相關出口企業(yè):一是在設計上加以改進,去除能夠使兒童爬出嬰兒床并能跌落到地上的、具有傷害危險的攀爬立足點,無銳角,并明確孔、開口和間隙,邊緣、點、角的結構尺寸及側板的強度、穩(wěn)定性符合進口國要求。二是生產(chǎn)過程中須按照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選擇經(jīng)過嚴格的干燥、殺菌、滅蟲處理的天然安全材料,并確保繩索、小零件、可移動部件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警告語的要求充分反映嬰兒床的使用特點;三是在出口時,應請進口商明確驗收產(chǎn)品所依據(jù)的全部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以免因要求含混導致貨品不符合終用戶的要求造成損失。
新規(guī)要求如下:一是安全結構方面要求嬰兒床的設計不能有嬰兒可以踩踏、攀爬的突出部位,以避免嬰兒因攀爬而跌傷,同時提出加拿大本國的嬰兒床角柱的安全要求與美國保持一致;二是側面強度方面要求統(tǒng)一便攜式嬰兒床與標準嬰兒床側邊高度和性能要求,其中便攜式嬰兒床側邊高度將與標準嬰兒床一致,從原來的560毫米增加到660毫米;三是警告聲明方面要求納入關于床邊紗帳繩、可移動側欄和可替代部件的安全警示聲明,有效提高家長的警覺性和杜絕兒童窒息和摔傷等危害。
檢驗檢疫專家稱,該新規(guī)覆蓋的嬰兒床范圍涉及除“織物制成或軟質側邊的便攜式嬰兒床”以外的所有“嬰兒床和搖籃”,因此,加強進口環(huán)節(jié)檢驗將成為其重中之重。
檢驗檢疫部門認為,發(fā)達國家嬰兒用品標準更新速度較快,而我國目前又缺乏對該類產(chǎn)品進行安全性評價的依據(jù),因此新規(guī)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業(yè)的檢測費等出口成本。檢驗檢疫部門建議相關出口企業(yè):一是在設計上加以改進,去除能夠使兒童爬出嬰兒床并能跌落到地上的、具有傷害危險的攀爬立足點,無銳角,并明確孔、開口和間隙,邊緣、點、角的結構尺寸及側板的強度、穩(wěn)定性符合進口國要求。二是生產(chǎn)過程中須按照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選擇經(jīng)過嚴格的干燥、殺菌、滅蟲處理的天然安全材料,并確保繩索、小零件、可移動部件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警告語的要求充分反映嬰兒床的使用特點;三是在出口時,應請進口商明確驗收產(chǎn)品所依據(jù)的全部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以免因要求含混導致貨品不符合終用戶的要求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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